法律,捍卫太空利益的隐形武器
2007年1月11日,中国用导弹摧毁一颗报废的气象卫星,当时引来众多质疑,尤以美国为甚。然而在一年后,美国以同样方式将其间谍卫星击毁时,却鲜有批评声音。“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事先用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美国声称卫星上附带有毒物质,如果不打下来进入大气层就会造成极大污染。”2010年5月30日,在第四届中国军事法治前沿论坛上,国防大学教授孟凡明对来自军内外的众多法律问题专家说。 <p> </p><p> 反观中国,在摧毁卫星前并未进行广泛宣传,事后被美国的高灵敏雷达发觉后,美国对中国的举动提出严重质疑,认为中国打卫星产生的碎片威胁到美国的太空资产安全。 </p><p> </p><p> 虽然“和平利用太空”是国际社会既有的共识,但从1957年人类第一次发射人造卫星上天,就是为军所用。到如今外层空间75%以上都是军民两用或就是军事卫星,外层空间早已是事实上的军事化利用。 </p><p> </p><p> 此间专家说,当不具强制力的外层空间国际法已无法约束大国的太空军事活动时,中国可能的应对之一就是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内法。 </p><p> </p><p> 当太空战未来临之前,任何一个理智国家要想从事太空军事行动,必须师出有名。而一部国内的外空法有助于让中国的军事行动“有法可依”。“有法要依法作战,无法要制法作战。”孟凡明说,美国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p><p> </p><p> <strong>明显的军事意图,“软弱”的外空国际法 </strong></p><p> </p><p> 五十余年来,美国在军事化利用太空方面一直领先于其他国家。美空军先后组建了14个航天联队和“试验型太空攻防部队”,在其发动的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中,太空力量成为重要支援。另一个航天大国俄罗斯,也不忌惮公开表露其太空军事化的主张。根据俄航天10年计划,反卫星武器已是俄罗斯重点发展对象。 </p><p> </p><p> 在联合国几十年经营下,作为国际法下的一个重要分支,外层空间法包含《外层空间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月球协定》等五个国际条约和若干宣言与决议。 </p><p> </p><p> 但是,究竟如何制约各国的军事意图,这些国际条约本身确有漏洞。“比如《外层空间条约》禁止在外空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没有禁止常规性武器。”从事该领域研究的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玉海说。但在另外的《月球协定》中又明确写道,“在月球及其轨道上,常规武器是被禁止的范畴”。 </p><p> </p><p> 另外《月球协定》第11条关于月球的定位问题,也引起不小争议。该条款认为,月球的法律地位定位是人类共同财产,从国际法上说就等同于公海。依照此规定,各国进行月球开发时必须要服务于全人类。 </p><p> </p><p> 但诸多大国并不认同上述观点,比如美国就持极大抵触意见,苏联也认为“月球不应该是人类共同财产,应该叫共同开发范围”。 </p><p> </p><p> 正是各国基于自身未来发展战略的考虑,在1979年批准《月球协定》时,那些具备或者潜在具备月球开发能力的国家,都没有批准和加入《月球协定》,其中有包括中国在内的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 </p><p> </p><p> 即便加入部分外层空间国际公约,各国对“和平探测与利用太空原则”的理解也不相同。以中国、俄罗斯为例,他们认为“和平目的”是指非军事化利用太空,即禁止在太空从事一切军事活动,不论是进攻性还是防御性的。 </p><p> </p><p> 而美国等空间强国则认为,“和平目的”仅限于排除侵略性的军事化利用太空,并不排除非侵略性的军事目的的利用太空的情形。 </p><p> </p><p> <strong>为军事行动建立法律依据 </strong></p><p> </p><p> 此间专家说,当一些空间强国不加掩饰地致力于太空军事化时,刻板地遵循外空国际公约,只能让中国丧失太空发展机遇,让中国的太空探索行动得不到强有力的法理依据。 </p><p> </p><p> 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的规定,各国应当对本国政府或私人从事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更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本国外空活动的合法性得到有效保障。 </p><p> </p><p> 在外空领域,中国缺乏法律层面的系统规范。而自美国1958年制定《国家航空航天法》以来,法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等二十多个国家都分别制定了本国的外层空间法。 </p><p> </p><p> “国内法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国防科技大学军事法学教授郑国梁说。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倚重太空优势时,未来战争不可避免地会牵扯到外层空间里的攻防,而一部国内的外空法有助于让中国的军事行动“有法可依”。 </p><p> </p><p> 相关专家说,美国出台的《与台湾关系法》就是很好的明证。30年来,美国历届政府与台湾发展关系皆以此法为名,显得“底气十足”。另一个例证来自日本,2008年,日本通过了“宇宙基本法案”,它不仅为日本军事利用外层空间开启绿灯,甚至突破了日本战后《和平宪法》的禁忌。 </p><p> </p><p> 从中国自身的立法实践看,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也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它相当于向全世界宣告我们维护领土完整的决心,一旦出现问题,我们将依照这个法,知道该怎么打。”郑国梁教授说。 </p><p> </p><p> <strong>确立相关规范已迫在眉睫 </strong></p><p> </p><p> 迄今为止,中国已批准了除1979年“月球协定”以外的其它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 </p><p> </p><p> 而在国际公约之外,中国仅有原来国防科工委制定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层次不高,更谈不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国防科技大学军事法学教授郑国梁说。 </p><p> </p><p> 从其他国家国内空间立法的实践来看,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母法主导模式,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子法集成模式。 </p><p> </p><p>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一个宪章性质的国家空间活动法,后者的国家空间法体系是由若干个具体的、针对空间活动的法律共同构成。“我国的空间立法模式应是……空间母法体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玉海在一篇论文中写道。 </p><p> </p><p> 此间专家说,俄罗斯国家空间立法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比如俄罗斯《航天活动法》,就是针对空间活动实践的完整母法。而且,俄罗斯有关空间活动的各种部门规章和规定有两百多个,内容涉及国家航天活动的各个具体环节和内容,是一个传统性的规范体系。 </p><p> </p><p> 虽然不同国家的立法模式不同,但是空间活动的国内立法通常具备以下六个方面要素:管理、许可、登记、保护、责任、促进。此间专家说,除去许可和登记两项要素中国已有部委级的规定外,其他四个要素皆为空白。中国尽速确立相关规范,已迫在眉睫。 </p><p> </p><p> “无论怎样,在这些法律建设过程中,中国肯定是捍卫自己的国家利益。”尹玉海说。 </p><p> 来源:南方周末</p><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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