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空条约》(Outer Space Treaty)
《外空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是国际上第一个规定外空活动法律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同时开放签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至2000年1月已有101个缔约国,另有27个国家已签署但尚未批准。中国于1983年12月30日加入。 条约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主要内容是:①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一切国家都可以不受歧视地、平等地、自由地进行外空活动。②各缔约国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要求、通过使用与占领或以其他方法把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③各缔约国在外空的活动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保证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④各缔约国不得在绕地球轨道、天体或外空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毁伤性武器。⑤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工事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⑥缔约国对其在外空或天体上的物体及所载人员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并对本国在外空的活动,包括向外空发射的物体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国际责任。⑦各缔约国对外空进行的研究与探测,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污染和防止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⑧缔约国的外空活动应按照国际合作和相互援助的原则进行,各缔约国应向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在对等的基础上向其他缔约国开放在月球与其他天体上的一切站所、设施、装备和航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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