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科学项目遴选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加强空间科学项目论证管理,规范项目遴选工作,依据国防科工委管理职能和《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民用航天空间科学项目的遴选过程。
第三条【工作内涵】空间科学项目遴选是通过对众多空间科学项目建议书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遴选出面向重大科学问题、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牵动作用和显著贡献,可以扩展人类探索自然的能力、提高我国的空间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激励民族探索精神和普及公众科学知识的科学发展项目,鼓励科学发展项目在规划的前提下、在公平的基础上适度竞争,从而促进其发展。
第四条【主要内容】空间科学项目遴选工作程序包括:
(一) 征集项目建议书;
(二) 项目建议书初评;
(三) 项目建议书函评;
(四)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评;
(五) 项目会评结果的复议;
(六) 项目的选择和批复。
根据项目大小和目标的不同,可取消函评工作程序。
第五条【遵循原则】空间科学项目遴选工作遵循“发扬民主,依托专家,选优择重,科学决策”的专家咨询和职能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空间科学项目论证专家库、专家遴选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专家库】为保证空间科学项目论证的公正、公平、公开和广泛的代表性,国防科工委组建空间科学项目各相关领域同行专家及航天工程技术权威专家库。每个领域专家库的专家数不少于40人,分为一类和二类各20人,并根据专家诚信及贡献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专家遴选程序】项目建议书的函评专家从相关领域同行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评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空间科学领域专家与航天工程技术专家比例为2:1,总数为单数,并报请国防科工委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回避制】为了保证遴选过程的公平、公正,实行项目主要申请单位专家回避制。
第九条【对专家的要求】论证中明确对评审专家的要求:
(一) 评审工作反映专家个人能力,不代表某个单位或组织意见;
(二) 评审专家在开始项目评审前,须确认并声明自己和待评项目没有利害关系,以保证评审的公正和公平;
(三) 函评专家原则上不得和项目申报单位或评选委员会人员进行讨论,以保证评审的独立性;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五) 专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六) 按照评审表和打分标准对每一个科学项目认真进行定量定性评价。
第三章 空间科学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基本条件】提交空间科学项目建议书的单位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成果积累、科研优势;
(二) 具备申报项目至少20%的经费配套能力;
(三) 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和科学项目研发能力;
(四)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机制和协调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信誉度;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基本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按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指南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经项目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项目建议书应当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十二条【联合提交要求】两个以上法人(含两个)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项目组,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共同提交项目建议书。申报单位需签订共同的项目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随项目建议书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时间规定】国防科工委自收到上报的项目建议书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审查工作。
第四章 项目建议书的初评
第十四条【时间要求】建立科学项目所属领域同行专家组成的初评小组,在项目建议书截止日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评估。
第十五条【初评内容】初评内容包括:
(一) 及时性: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有关材料;
(二) 符合性: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内容和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三) 能力评估:项目建议书是否理解并体现了项目指南的要求,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是否深入。
第十六条【落选项目处理】没有通过初评的项目不进入后续的论证程序,国防科工委通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项目建议书函评
第十七条【时间要求1】在完成初评后15个工作日内,国防科工委依据第七条规定,确定科学项目函评专家名单,并启动项目函评工作。
第十八条【对国防科工委要求】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判据、专家打分表和函评意见表,组织函评工作。
第十九条【函评要求】函评专家须按照评审表和项目打分表,给出每个项目的分项评审意见和得分,并给出项目评审的综合意见及总得分。
第二十条【时间要求2】函评专家对项目的函评意见须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在随后的5个工作日内整理出各个项目的综合函评意见,并依据项目的得分多少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函评结果确认】原则上按不超过支持项目数的2倍确定进入下一轮会评的项目。未通过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通知申报单位。
第六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评
第二十二条【时间要求1】在完成函评的30个工作日内,国防科工委根据函评结果确定进入会评的项目,并将综合函评意见通知相关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十三条【提交可研报告】函评通过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防科工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抄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对国防科工委要求】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项目会评打分表和会评意见总表,依据第七条要求,确定会评专家名单,组织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评审要求】会评专家须按照会评评审表和项目打分表给出每个项目的分项评审意见和得分以及项目评审的综合意见及总得分。
第二十六条【时间要求2】国防科工委在随后的7个工作日内整理出各个项目的综合会评意见,并依据项目的得分多少进行排序,确定优选安排的项目。
第七章 重大项目会评结果的复议
第二十七条【时间要求】重大项目的会评结果,将在会评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复议材料提交及其他】在公布会评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申报单位对会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防科工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范围包括申报单位提出项目和对通过会评项目的质疑。提出复议申请单位应保证提出质疑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复议规范】国防科工委接到复议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相关项目会评结果进行复议,复议方式可采取聘请评议人和组织会议评议两种方式。
聘请评议人专业评议方式。评议人应在该学术领域有成就并有良好学术声誉的国内专家中选取,被质疑方可提出建议回避的评议人名单,评议人应受到保护。组织复议工作的单位,根据评议人提供的技术报告,得出评议结论。
采用会议形式进行评议。要求会前专家有充分时间阅读和消化所有书面技术报告,会上有充分时间进行说明、提问和讨论,并最终形成技术评估报告。每个专家应提供独立的记名意见或者技术报告,组织复议工作的单位综合专家意见和技术报告,得出评议结论。
第八章 项目的确定
第三十条【项目确定】国防科工委根据遴选结果和国家财政可能、年度计划安排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审批的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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