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通过航天政策决议
2007年5月22日,欧盟(EU)和欧洲航天局(ESA)负责航天活动的部长们在布鲁塞尔召开第四次欧洲航天理事会会议,一致通过了欧洲航天政策决议。以下是航天政策全文,附录省略。航天理事会注意到EU与ESA业已签订并于2004年5月生效的框架协议,以及双方日益增长的合作关系;
回顾了2004年11月25日、2005年6月5日以及2005年11月28日举行的航天理事会各次会议所确定的发展方向;
回顾了航天局理事会在2005年部长级会议上所做出的决策,以及2006年通过的EU第7个框架计划,意味着对支持全球环境与安全监视系统(GMES)空间段发展及GMES数据接入的长期承诺,并注意到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框架。
一、欧洲的愿景与总体战略
强调航天是保证欧洲独立、安全、繁荣及其全球地位的战略资产,认识到航天活动对于实现“里斯本战略”所提出的通过为欧洲正在出现的知识社会提供使能技术及服务以促进发展与就业,以及为加强欧洲凝聚力所做的现实及潜在贡献;
强调天基系统能够为全面研究工作及与欧洲政策和目标有关的应用做出独特的贡献;认识到航天探索活动有助于回答有关宇宙生命起源与进化,以及物理学基本定律等深远问题;
强调指出航天是欧洲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并与EU《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密切相关,通过提供诸如气候变化、人道主义援助等全球性重大问题的关键信息,为相关战略及政策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持;
认识到出于上述原因,欧洲无法承受航天利益受到损失对其民众及政策的影响,因此欧洲的航天政策将允许欧洲继续开发和充分利用世界级的航天基础设施及应用,以保持欧洲重要的航天地位、解决全球性问题和提高生活质量;
强调欧洲的全部航天活动要为此目标做出贡献,并完全尊重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尤其是在:
· 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本着为所有国家谋福利与利益的精神,并把外层空间看作是全人类的一个领域;
· 为了惟一的和平目的利用外层空间;
· 促进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
以及欧洲支持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在空间碎片的减缓与防护方面正在进行的各项工作。
认识到航天活动对吸引年轻人进入科学及工程领域所具有的激励作用;
特别注意到卫星导航与通信应用市场的快速发展;
强调欧洲是世界重要航天大国中的一员,并将继续通过加强欧洲内部合作及国际合作保持其国际地位。
(1)欢迎并支持《欧洲航天政策》文件,这个文件是作为ESA局长建议和欧盟委员会(EC)通报提出的,并将作为建立一个协调而有效的欧洲航天事业的下一步发展计划服务欧洲民众;
(2)注意到作为战略规划工具的《欧洲航天政策》与《欧洲航天计划》中的“初步要素”密切相关,该计划包含了欧洲所有主要航天活动,因此在决定和实施该航天政策时可以为公共资源及技能的优化提供支持;
(3)邀请成员国继续支持欧洲的目标和欧洲级的各项计划,在适当领域可包括成员国的国家计划及活动,确保欧洲航天活动的效率和互补性;
(4)邀请EC、ESA局长及各成员国在框架协议范围内监督和评估《欧洲航天政策》的实施。
二、未来的发展——计划与实施
1. 应用
(1)欢迎ESA和EU共同实施GMES和伽利略卫星导航系统等面向用户的大型项目,以及作为合作的新尝试增加包括卫星通信服务在内的空间综合应用的研究和开发;
欢迎EC为进一步整合因实施EU政策而衍生的用户驱动的欧洲公共机构需求,倡导对面向用户的大型航天项目引入常规而独立的有用户和成员国参与的质量及成本效益评估机制,旨在对运行阶段的整个系统及其服务的质量、相关性以及成本效益性能予以验证,从而进一步加强以用户为导向的发展途径。
(2)认识到GMES对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价值,重申GMES在2008年底前实现运行并具备自主能力的目标,强调EC需要在适当时候,在与成员国及ESA经过充分协商后,就GMES在以下方面提出安排建议:
a)融资包括对由用户提供资金的简化;
b)运行基础设施;
c)有效管理——直到完全运行,并确保响应特定用户需求的可持续性服务。
欢迎奥地利和德国担任EU轮值主席国期间针对欧洲GMES提出的有关倡议,即格拉茨对话(Graz Dialogue)和慕尼黑路线图(Munich Roadmap);
欢迎EC为GMES运行阶段建立预备行动的措施;
重申GMES将在欧洲及国家层次上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能力,并实现彼此优势互补。
(3)支持欧洲公共机构、ESA和欧洲工业界在未来几年为建成由欧洲民用部门控制并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全球民用导航卫星系统所做的共同努力。
2. 安全与防务
认识到航天技术在民用与防务之间常常具备通用性,欧洲可以根据以用户需求为牵引的方法增强防务与民用航天计划之间的协调,尤其是追求安全领域的协同性,同时尊重两者的特殊需求、独立决策能力和融资安排;
声明有必要与成员国中有能力的实体,在欧盟第二、第三支柱(国家)以及欧洲防务局(EDA)范围内建立一套结构体系的对话机制,以在现有能力归属框架内优化欧洲航天政策各方面的协同;
认识到任何军事用户对伽利略或GMES的使用必须遵循伽利略和GMES是由民用部门控制的民用系统的原则,因此对该原则的任何改变都将要求在(V/TEU)一章特别是其中的第17和第23款,以及《欧洲航天局条约》框架内进行审查。
3. 进入太空
强调欧洲在可承受条件下维持独立、可靠、经济地进入太空能力的至关重要性,这些内容在EC和ESA框架协议中以及2005年召开的欧洲航天局理事会部长级会议期间通过的欧洲运载器发展决议中有所强调,牢记一定规模的运载器发射活动是这个产业部门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
认识到欧洲有必要以连贯的方式利用其所控制的运载工具资产的优势地位;
邀请ESA局长共同确保欧洲技术能力的持续发展与协调,追求欧洲在运载器领域的长期竞争力,以维持并增加在商业市场中的份额。
4. “国际空间站”(ISS)和空间探索
(1)强调ISS和空间探索的政治及科技重要性,重申ESA及其成员国对ISS计划的一贯坚定和统一的承诺;
呼吁ISS计划的国际合作者继续予以支持,确保共同维护ISS合作关系目标的实现,强调这种合作关系的连续性是未来空间探索的一份财产;
鼓励在EU的研究框架计划内利用ISS进行研究与开发;
强调ESA参与未来国际空间探索计划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性,以确保欧洲在这一工作中发挥同等重要的作用。
5. 科学与技术
强调保持世界级科技计划的目标,在有选择的若干领域发挥欧洲明确的主导作用,并对“欧洲研究领域”的建立做出贡献;
认识到欧洲,尤其是在ESA框架内现有的技术与成果可以使欧洲在最具挑战性的事业中获得成功,并使其发明和创新达到世界级的优秀水平;
呼吁EC、ESA及其成员国支持欧洲的教育计划;
强调创新和技术开发对企业竞争力及其产品和服务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的重要性;
强调在战略性关键组件的发展上有必要坚持目标明确的思路,重点发展某些选定的关键组件,从而使欧洲工业摆脱对国际供应商的依赖,以实现技术上的独立自主、与国际伙伴的战略合作以及依靠市场力量三者之间的最佳平衡。
6. 管理
(1)赞赏ESA在过去30多年里为欧洲在联合航天项目合作中提供了有效的组织结构,但仍须更加灵活并有些演变,指出在其成员国的不断支持下,ESA的独立性与可靠性有助于欧洲航天事业的成功发展和发挥欧洲的更大作用,也有助于增强欧洲航天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坚实地位;
重申欧洲航天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定位”中所确定的EU、ESA及其成员国的作用与责任。以此作用为基础,以及为了利用ESA的经验和机构设置,呼吁EC汲取ESA的管理和技术经验,管理EU出资的航天基础设施研发计划,同时由ESA负责协调欧洲的相关机构和实体。
ESA的这一作用还应包括:
· 作为技术专家负责EU涉及航天相关活动的倡议和相关工作计划的敲定,以及对相关工作承包商的选择和监督中为EC提供支持;
· 由ESA根据EU的相关规定管理EU与航天有关的各项活动。
对于EU的重要活动,由ESA负责协调,与EC密切合作,邀请成员国:
· 为欧洲航天计划提供最佳专门技术(如GMES空间段,航天探索计划和未来的运载器计划);
· 增加各国、ESA和EC对这些计划的协同性,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同时逐步实现计划实施途径的集成统一。
支持2008年5月以后本《框架协议》继续作为EU和ESA合作的基础,同意对该框架协议及其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并在必要时予以完善;回顾航天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定位”中所表达的对成本效益的各种可能设想进行广泛的评估,以优化欧洲航天活动的组织;邀请成员国、EC及ESA局长共同寻求改善这种合作的可能途径,以便将航天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定位”发展为更加可操作的、实际的安排,尤其是有关附录1所列的各项问题。
(2)认识到欧洲气象卫星组织(EUMETSAT)为欧洲航天计划做出的重要贡献,邀请EUMETSAT作为观察员继续参加航天理事会今后的会议。
7. 产业政策
(1)认识到ESA在成本效益、竞争力、航天活动的公平分配及竞标基础上已形成了一套灵活而有效的产业政策,确保了充足的产业能力、全球竞争力,以及在欧洲内部为实现在联合航天项目上的有效合作开展了较高程度的竞争,为欧洲航天业的成功发展奠定了基础;
强调在此背景下ESA的“公平返还”原则的特殊政治和经济考量因素;同时也强调对“公平返还”原则予以评估和必要时加以完善的重要性,以便欧洲航天工业在面临未来挑战、在全球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保持竞争力,同时保持并可能增加成员国投资航天活动的积极性。
(2)强调中小企业及供应商企业对于创新以及新的市场机遇的探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邀请EC为EU在航天领域的活动开发足够的政策工具和融资计划,特别是要解决附录2中的相关问题,同时还要考虑到航天事业的特殊性,加强航天事业的整体及行业竞争力的要求,以及平衡产业结构的必要性等。
8. 国际关系
邀请EC、ESA局长以及成员国制定并实施一项联合战略,建立国际关系的协调机制。这一战略应当同成员国的活动协调一致,并致力于加强欧洲在全球航天领域的作用并从国际合作中获益,尤其是有关附录3所列的各项问题。
9. 实施
邀请EC和ESA局长对《欧洲航天政策》提出实施方案,以建立一种常规性的监督和优先安排流程,同时也对附录中的各项问题予以考虑。
薛培元译
摘自《卫星应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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