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太空】构建“北斗”系统损害赔偿法律机制,为“天基丝路”建设保驾护航
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建设,将推动“北斗”系统通过定位导航卫星、通信卫星、遥感卫星和气象卫星等共同构筑“天基丝路”。因此,构建“北斗”系统在一带一路应用的损害赔偿法律机制,能为“天基丝路”建设保驾护航。1“北斗”系统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北斗”系统主要以政府推动模式、企业盈利模式以及个人免费模式在沿线国家推广应用。
政府推动模式。作为新生的导航卫星系统,要想在一带一路区域推广应用,需要国家和政府作为坚强后盾,目前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话和合作以及降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初始应用“北斗”系统的成本,是我国政府目前亟需采取的行动。
企业盈利模式。企业作为“北斗”卫星的服务提供商,是推动“北斗”系统“走出去”的中梁砥柱,通过国家筛选企业作为“北斗”卫星导航的服务提供商,由该服务提供商通过开发相关应用来建设推广“北斗”系统的企业盈利模式将成为卫星导航推广应用阶段的重要模式之一。
个人免费模式。随着“北斗”系统免费使用的推广以及“北斗”系统组网布局的推进,“北斗”系统已具备为一带一路区域内个人用户提供定位导航和授时服务的能力。个人免费模式下使用“北斗”系统,亦是加速“北斗”系统全球应用的重要模式之一。
随着推广步伐的加快,“北斗”系统将会面临用户对其提供稳定可靠信号服务的需求。但是,在“北斗”系统的应用过程中,有许多因素会影响其为用户正常提供服务,乃至产生损害。根据受损害的对象来区分,“北斗”系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生的损害可以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给其他导航系统造成的损害;二是对用户造成的损害;三是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2“北斗”系统在一带一路应用的主要形式及致损类型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北斗”系统的损害赔偿面临三方面的困境:第一,推广主体多样使得损害发生后难以选择准据法;第二,《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的使用并未完全覆盖一带一路所有国家,其承认和适用存在争议;第三,国际法和国内法使用过程中的地位问题。基于此,我们需要对现有损害赔偿机制进行完善,或者从一带一路和国家层面建立更加完善和有针对性的机构和制度。
完善国际空间法框架下的损害赔偿机制。现有国际空间法框架下的损害赔偿机制有着两方面的局限性。一方面,其缺少对外空私主体的规制。另一方面,现有术语定义模糊,适用困难。因此,“北斗”系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推广应用,应当从多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制度,如: 扩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规范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条约的选择适用。
建立一带一路倡议下“北斗”损害赔偿机构。鉴于实际情况,建立一个全新的综合性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具有较大难度,且不符合现阶段国内外情况。因此,介于卫星导航受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约束的属性以及卫星领域的专业性,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委员会下建立专门的“北斗争议处理中心”,用于解决一带一路倡议下因“北斗”系统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北斗”系统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不失为一条良策。
构建我国法律体制下的“北斗”损害赔偿机制。在商业航天体制下,虽然现有空间法已有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法律机制,但鉴于“北斗”系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用的特殊性,仍需要构建一套民事体制下的损害赔偿机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来化解因卫星信号致损而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困境,并以“北斗”系统专门立法来确立相应责任机制。
3结 语
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加速了“北斗”系统的推广,将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区域集团的合作推上了新高度。虽然现今“北斗”系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应用并未实际产生相关损害,但其潜在可能性不能忽视。完善现有的损害赔偿法律机制是现阶段应对“北斗”系统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对策。从“北斗”系统致损的特殊性出发,构建责任保险制度、“北斗”损害赔偿基金以及加强国内立法相结合的法律框架是目前的关键。完备的损害赔偿法律机制,将为“北斗”系统在一带一路的推广应用提供法律保障,是“北斗”系统从区域走向全球的重要制度保障。
(全文见《国际太空》2018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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