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犬座vy 发表于 2019-7-31 19:03:28

促进商业航天发射更加“规范”和“有序”发展

  专家观点
  2019年6月10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首次就商业运载火箭的科研、生产、试验、发射、安全和技术管控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要求。我们特别推出商业航天专题,与大家分享。
  入局者众,商业发射企业仍需苦练内功
  《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对从事商业航天发射服务及配套的火箭发动机等相关企业而言,将会营造更加“规范”和“有序”的市场环境。《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国内商业发射企业数量多,商业模式趋同,竞争环境加剧。
  根据美国卫星产业协会(SIA)2019年5月发布的最新数据,全球商业航天2018年的总体市场规模约为2774亿美元,其中发射服务的总体市场规模为62亿美元,航天发射服务产业的营收规模占整个商业航天的份额仅为2.24%,是商业航天产业四大版块中占比最小的版块,发射服务的产业容量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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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以来,国内商业发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截至目前,不算传统体制内的科研院所,至少有21家从事航天发射服务及配套研制的企业,大多是由从航天科技、航天科工两大体制内航天集团出来的科研人员在近三年创办的商业航天公司。应该说,中国目前的运载火箭制造及发射服务企业有点太多了。
  国内近三年涌现的商业发射企业的业务类型及商业模式趋同,比如蓝箭、零壹、星际荣耀等,基本都是先从固体运载火箭入手,然后再发展液体运载火箭,而且做得基本都是体制内航天企业已经做过的事情,创新不足。各家企业在容量有限的发射服务市场取得竞争优势主要是靠性价比,无疑加剧了发射服务行业的竞争环境。
  国家在此时发布《通知》应该会对准备或即将进入该领域的企业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二是运载火箭发射本身是安全性要求很高的产业,火箭研制及发射服务的安全风险加剧。
  由于运载火箭研制及发射过程中涉及到火工品,随着进入商业运载火箭领域内的企业数量增加,运载火箭发动机乃至整箭的试验任务加大,安全风险加剧。国内蓝箭、零壹两家公司的运载火箭发射都以失败告终,也表明商业发射企业为了融资和发展,急于证明自己的技术能力,缩短研制进程,火箭研制过于仓促,地面试验验证及测试不充分。这也使国防科工局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认为民营火箭的技术及产品成熟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对于已经进入商业运载火箭领域的相关企业来说,仍然要苦练内功,按照复杂产品、系统工程的理念,坚持“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十六字方针,严谨、务实、确保成功才是硬道理,否则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也降低了中国航天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通知》的发布,对于促进国内商业发射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使创业者和投资人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快速发展是以成功为前提的,航天来不得半点虚假,商业航天不能靠讲故事,同样要尊重航天发展的客观规律。
  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决策不会受到该文件的影响,但需考虑被投团队和企业能否适应相关要求,是否同步推进取证、资质申请与产品技术研发。应该说,《通知》对团队调动资源、整合资源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
  市场前景广, 但留给民营企业的机会不多
  近年来,我国商业航天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随着我国商业航天利好政策的出台,国家大力培育卫星应用产业集群和应用市场,完善卫星应用产业链,不断加强卫星融合应用技术开发,推动卫星应用与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产业融合发展。航天科工、航天科技两大集团以及近年来成立的民营卫星公司等国内众多企业纷纷发布卫星星座计划,据不完全统计,未来5~10年内,我国有3000多颗卫星要发射入轨,尤其是国家宽带互联网通信工程被列入国家新一代空间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和建设,卫星发射服务市场需求旺盛。同时,我国空间站研制建设稳步推进,计划于2022年前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空间站建造完成后,类似NASA授予的商业轨道载人或货物运输服务需求将逐步释放,中国商业发射企业将大概率受益。总体来看,中国商业航天发射市场前景广阔。
  虽然市场需求大、前景广阔,但留给民营商业发射企业的机会并不太多。
  首先从固体运载火箭来看,民营商业发射企业的竞争优势不明显,基本上没有太多的商业机会。航天科工的快舟系列运载火箭、航天科技的捷龙系列运载火箭和长征十一等固体运载火箭无论在产品成熟度,还是在供应链配套体系以及发射价格上均具有明显的优势。尤其是2019年6月5日,长征十一号运载火箭海上发射成功,大大提高了该型火箭的发射灵活性。而民营运载火箭企业的固体运载火箭基本上借用两大航天集团的配套体系,主要成本都被体制内企业控制,在火箭成本上缺乏话语权。目前,民营商业发射企业还没有一型完成入轨的运载火箭,这也影响了业内对民营运载火箭企业总体技术的信心。其次,民营商业发射企业在发射许可、与发射场的对接、协调等方面与体制内两大航天集团相比存在先天不足。
  笔者认为,留给民营商业发射企业的唯一机会在于液体可重复回收运载火箭。目前,民营商业发射企业在研发上基本与两大航天集团同步,甚至在液氧甲烷运载火箭发动机以及火箭可重复回收控制等单元技术上具备一定的先发优势。但是液体可重复回收运载火箭代表着未来运载火箭的方向,其研发周期长、技术难度大,对运载火箭总体以及发动机等相关技术方面的考验也更大,需要民营商业发射企业有坚持自身发展战略的耐力,投资资本也要做好打持久战的耐心,共同推动中国商业运载火箭的历史跨越。
  宏观政策下,应进一步加速配套政策落地
  对于我国商业发射服务行业来说,不利因素仍然存在。根据《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规定,美国卫星以及使用美国器件的卫星均不能使用中国火箭完成发射,这项规定基本上把中国企业排除在了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之外。虽然我国通过加强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通过“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金砖国家遥感卫星星座建设、亚太空间合作组织联合多任务小卫星星座和大学生小卫星项目建设等政府间航天合作,为中国企业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发射服务市场,但《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的影响仍旧难以消除。
  此外,现行产业政策配套性不够,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航天发射服务行业的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加快推进航天立法,在规范政策出台后,进一步研究国家航天工程采购商业运载火箭发射服务的配套政策,在发射场、发射许可等方面提高政策的灵活性。
  运载火箭和发射场是航天发射服务的两大关键因素。目前,运载火箭的生产准入已经放开,国内民营运载火箭研制生产企业纷纷设立。但发射场和航天发射测控体系归军方管理,开放共享程度有限,且发射场收费不透明,市场化不够。尽管国家宏观上明确了加大航天放管服的力度,但航天发射活动许可的审批灵活性不够,与美国等航天强国相比仍有差距。
  例如,美国在《商业航天发射法》中规定,运载火箭发射许可分为“特定发射许可”和“发射经营者许可”。“特定发射许可”属于一次性发射许可,与我国现行的许可审批类似,只允许持证个人或私营企业从事许可所规定的单项发射,许可效力在该发射任务完成后即行终止。“发射经营许可”属于多次性发射许可,允许持证个人或私营企业在特定发射场使用某一系列运载工具发射特定类型的有效载荷,许可有效期长达5年。这类许可对发射低轨星座,实现快速组网具有非常大的便利,大大提高了发射效率,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类许可的发放。此外, 2018年5月2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2号航天政策指令(SPD-2)——《简化对太空商业化利用的管控》,旨在改革商业航天管控体系,简化商业发射和遥感监管,在商务部内创建商业航天监管的“一站式服务”。美国的这些做法可为我国在宏观政策指引下,进一步加速配套政策落地,提高政策的操作性,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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