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rmo 发表于 2017-5-29 10:19:47

顺应航天发展和卫星应用 管好用好卫星无线电频率

  当前,各类卫星应用领域不断拓宽,世界各国对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这一人类共有的稀缺战略资源争夺愈发激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我国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制度。《条例》首次将卫星无线电频率作为一个新的管理要素提出来,既是积极应对国际新形势,更是为了顺应我国航天事业做大做强和“走出去”战略的新要求。这也给我国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顺应航天发展和卫星应用
  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当时,航天技术和卫星应用都远没有今天的长足进步和蓬勃璀璨。无论是西方国家研发的卫星技术和产业应用,还是国际组织开展的卫星通信业务,数据量和用户群都非常稀疏。而我国的航天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世界各国对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需求也未显出紧张的局势。
  鉴于当时卫星技术和产业应用情况,原《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有关内容。20多年来,我国对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管理,以及空间业务台站管理工作中的若干管理规定和暂行办法,只是笼统地适用原《条例》中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有关内容进行司法解释和操作实施。
  近年来,全球航天市场发展日趋成熟,卫星应用愈加广泛和深入。据统计,截至2016年7月1日,全球各类人造地球卫星共计1419颗,其中静止轨道卫星506颗,在360度的地球静止轨道上,平均不到1度就有一颗卫星。而我国拥有静止和非静止轨道卫星总数为181颗,已经超过俄罗斯,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拥有在轨卫星的国家。
  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是全人类共有的、稀缺的战略资源。世界各国必须按照国际电联的《组织法》、《无线电规则》等,在划分的空间业务频段内,遵循“先登先占”原则,以卫星网络资料为基本单位,开展国际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等工作,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单方面主宰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的获取和使用。目前,我国在国际电联登记有效和获得一定保护地位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资料数量已经位列世界第4位(列美国、俄罗斯、法国之后)。
  为了顺应我国航天事业发展和卫星业务广泛应用的需要,新《条例》在总结吸收原《条例》实施多年来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把卫星无线电频率作为一个新的管理要素提出来,并明确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取得方式、申报协调程序、卫星工程的频率可行性论证、特殊空间业务台(站)的管理和保护等要求,为当前科学合理规划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进一步规范我国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申请、使用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
  (本文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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