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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布新的国家航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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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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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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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 17:20:49
编者按:2006年8月31日,美国布什总统批准了一项新的国家航天政策,为美国航天活动建立了顶层指导方针。自1996年9月14日实施的“总统决策指示/国家科技委员会-8/国家安全委员会-49,国家空间政策”因此废止。现将2006年10月6日白宫发布的非密版航天新政策全文刊登如下。
1. 背景
年来,美国在全球空间探索与应用活动中处于领先地位,建立了坚实的民用、商用及国家安全航天基础。航天活动为加强安全,保护生物与环境,加快信息交流,推动经济发展,彻底改变人们的世界观和宇宙观提供了手段,从而改善了美国及全世界人们的生活。空间已成为诸多国家、组织和企业应用日渐增多的一个场所。
在新的世纪,谁能有效地利用空间,谁就能够拥有更多的财富和安全,与无法利用空间者相比具有更显著的优势。在空间的行动自由对美国而言,与空中及海上力量的行动自由同等重要。为了增加知识,扩大发现,促进经济繁荣,增强国家安全,美国必须拥有稳健高效的空间能力。
2. 原则
在下述原则的指导下,开展航天计划与活动应当成为美国的最高优先权:
.美国致力于为和平目的并为了全人类的利益,所有国家均可参加的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与本原则相一致,“和平目的”允许美国为追求本国利益从事与防务及情报有关的活动。
.美国反对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或天体或其任何部分拥有任何主权的主张,不接受对美国在空间和从空间获取数据的基本权利的任何限制。
.美国寻求与其他国家在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合作,扩大空间活动利益,加强空间探索,保护并促进全球的自由。
.美国认为空间系统有权在空间通过和运行而不受干扰。与本原则相一致,对美国空间系统的有意干扰就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美国认为空间能力——包括地面段、空间段及支持链路——对其国家利益至关重要。与本政策相一致,美国将保护其在空间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自由;劝阻或慑止其他国家或组织不要妨碍这些权利或者发展旨在阻止美国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采取必要行动保护美国的空间能力;对干扰活动作出反应;必要时阻断敌对方使用不利于美国利益的空间能力。
.美国反对制定旨在禁止或限制美国出入或使用空间的新的法规或其他约束。拟议中的军备控制协议或有关规则,不应削弱美国为本国利益开展空间研究、开发、试验、运营或其他活动的权利。
.美国致力于鼓励和促进美国商业航天产业的发展。鉴于此,美国政府将在与国家安全一致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利用美国的商业空间能力。
3. 美国航天政策的目标
本政策的基本目标是:
.加强美国的航天领导地位,确保空间能力及时可用,为美国的国家安全、国土安全和对外政策目标提供保障。
.实现美国在空间及通过空间的无障碍运行能力,保卫美国的利益。
.实施并持续进行具有创新性的载人及无人空间探测计划,扩大人类在
太阳
系中的活动范围。
.增加民用空间探测、科学发现及环境活动的效益。
.建立生机勃勃、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内商业航天产业,以促进创新,增强美国的领导地位,保障美国的国家安全、国土安全和经济安全。
.建立稳健的科技基础,为美国的国家安全、国土安全和民用航天活动提供支持。
.鼓励与外国政府及/或团体开展空间活动领域的互惠合作,深化和平探索和利用空间,以促进国家安全、国土安全和外交政策目标的实现。
4. 总的指导方针
为实现本政策的目标,美国政府将:
.建立航天专业队伍。保持与航天相关的科学、工程、信息获取及应用学科的卓越地位,这对于美国空间能力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空间活动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制定相关标准并开展活动,在其工作人员中建立并保持高度熟练、经验丰富、富有激情的航天专业队伍。
.完善空间系统的开发与采购。美国的空间系统为民用、商业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众多用户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能力。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有效的研究、开发、采购、管理、执行、监管和运营。为此,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创造一个利于任务成功的环境,包括但不限于达成对现实稳定的需求和操作性概念的共识;明确识别并管理包括系统安全在内的风险;确保并维持现实而又稳定的资金投入;按时、按预算交付空间能力;使空间采购管理者拥有实现本目标所需的手段、责任、预算弹性及权限。
.增进并加强机构间的合作关系。应对21世纪的挑战需要有重点和集中统一。机构间的合作可以为共同确定理想的效果、能力和战略提供机遇。各部门和机构应利用各种机遇开展动态合作——无论是通过协作、信息共享、结盟合作,还是进行整合。
.加强并维护美国的空间科学、技术和工业基础。稳健的科学、技术与工业基础对于美国的空间能力至关重要。各部门各机构应当鼓励空间科学领域的新发现和技术的新应用;使未来的空间系统具备新的更高能力,包括对高风险/高回报和转型空间能力的激励。此外,各部门各机构还应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提高能力,降低成本;鼓励商业航天产业的创新,包括使用奖励等竞争激励手段;确保航天产业相关能力在支持政府重要职能中的可用性。
5. 国家空间安全指导方针
美国的国家安全严重依赖于空间能力,而且这种依赖还将与日俱增。在与国务卿及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协商后,根据修订后的《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第10条和第50条,《2004年国家安全情报改革法案》,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所确定的各自职责,国防部长和国家情报局局长应当:
.支持总统和副总统履行行政职责,支持国家安全、国土安全的高级执行分支机构和外交政策决策者的工作;在适当情况下支持联邦其他官员;支持政府运营及基础设施的持久发展。
.保障和平时期、危机时期及发生各级冲突时的防务和情报要求,实现其正常运作。
.开发和部署能够维持美国优势的空间能力,支持防务及情报的转型。
.开展适当的规划、计划和预算编制活动,进行组织机构调整并制定相应战略,从而建立一个实战的武装力量结构,优化为国家及国土安全提供保障的空间能力。
为实现本政策的各项目标,国防部长应当:
.保持相关能力,执行空间支援、力量增强、空间控制和力量施用等任务。
.确定能够满足战术、作战或国家级情报搜集能力的特殊情报需求。
.作为政府的代表,向防务及情报部门提供出于国家安全目的的可靠、可用、及时的空间进入手段。
.提供空间能力,支持持续的全球战略和战术预警,以及多层次的综合导弹防御。
.开发确保空间行动自由的能力、计划和方案,并在接到命令时阻断敌对方的此类行动自由。
.负有空间态势感知的责任。其中,国防部长应当支持国家情报局局长的空间态势感知需求,并为下述对象开展空间态势感知。美国政府,服务于国家及国土安全目的的美国商业空间能力及业务,民用空间能力及运营,尤其是载人航天活动,以及适当支持的商业及外国空间实体。
.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程序,保护与空间有关的涉及防务活动中敏感信息的控制、分发和解密。
为实现本政策的各项目标,国家情报局局长应当:
.为情报界制定目标、情报需求、优先权及指导方针,确保及时有效地搜集、处理、分析和分发国家情报。
.确保为下述方面提供及时的信息和数据支持。美国的外交、防务及经济政策;外交活动;迹象指示和预警;危机管理;履约核查;合适的民事、国土安全及执法用户;并开展与这些职能有关的研究与开发。
.支持军事作战计划的制订,并作为一项重要的情报任务满足作战需求。
.提供与空间情报搜集和分析有关的能力,为下述对象提供空间态势感知支持。美国政府,服务于国家及国土安全目的的美国商业空间能力及业务;民用空间能力及运营,尤其是载人航天活动;以及适当支持商业及外国空间实体。
.提供稳健的外国空间情报搜集与分析能力,为美国国家及国土安全提供及时的信息和数据支持。
.协调由美国政府部门或机构从空间开展的任何无线电频率调查,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审查和批准由私人部门、州或地方政府从空间开展的任何无线电频率调查。
.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已搜集到的与空间有关的信息及其情报活动的运作细节进行保密;保护敏感活动;在情报局长决定不再需要进行保密时解密和公开此类信息。
6. 民用航天指导方针
美国政府应当增加民用空间探索、科学发现以及业务型环境监测活动的获益。为此目的,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局长应当执行持续的、可承受的载人及无人空间探索计划,开发、采购并利用民用空间系统,以增加对
地球
系统、太阳系及宇宙的基本科学知识。
商务部长应通过国家海洋与大气局(NOAA)局长(NOAA隶属于商务部—译注),并经与NASA局长协调,负责业务型民用环境监测有关的天基遥感系统,以及如下相关需求及采购过程的管理:
.商务部长通过NOAA局长会同国防部长委托的空军部长,并与NASA局长协商,在现行政策指导下继续整合民用与军用极轨业务型环境遥感系统。
.商务部长应通过NOAA局长,在NASA的支持下继续开展民用静止轨道业务型环境卫星计划;以及商务部长(通过NOAA)和NASA局长应该最大限度地确保民用航天采购流程和能力不会重复。
内政部长应当通过美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收集、归档、处理陆地表面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分发给美国政府和其他的用户,并确定陆地表面数据的运行需求。
美国将从太空研究地球系统,并发展新的天基及相关能力来提高对科学的理解,增强民用天基对地观测能力。尤其是:
.NASA局长应该实施一项研究计划,通过天基对地观测和使能技术的发展和利用来加深对地球科学知识的了解。
.商务部长和NASA局长及其他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在支持长期运行要求的前提下,应该将成熟的研究和研制能力恰当地转移到长期的运行上。
美国将利用政府和商业天基能力及一切可用的相关能力来加强灾害预警、监测和响应活动;并在国际论坛上发挥领导作用,制定一项有关集成的全球对地观测系统的长期协调计划,并提倡采用可以促进完全和开放的公平获取政府环境数据的国际政策。
7. 商业航天指导原则
从美国的利益出发,促进在全球利用美国的商业航天能力,并确保动态的、国内商业航天部门的能力。为此,各部门和机构应该:
.最大限度地应用美国商业航天能力和服务;购买那些在商业航天市场上可获得的、并且满足美国政府要求的商业能力和服务;并且在节省成本的前提下,对商业可获得的能力和服务进行改进来满足美国政府的相关要求。
.开发符合国家利益的空间系统是指在需要时采购不到适合的、符合成本效益的美国商业服务或系统,或是现在和将来也无法从外国商业航天得到的服务或系统。
.继续鼓励和增加美国私有部门参与美国政府航天系统和基础设施的设计和研制。
.避免进行排斥、阻碍或与美国商业航天活动竞争的活动,除非国家安全或公众安全需要。
.确保美国政府航天活动、技术和基础设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为私人利用,但这种利用要基于可收回费用的、不相互干扰的原则,并与国家安全相一致。
.为商业航天活动的准入保持一个快速响应的政策法规环境,并在不使用政府直接补助的情况下追求商业航天目标,还必须符合规章并与商务部长、运输部长和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的其他权限相一致。
8. 国际航天合作
美国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在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条件下,开展与外国政府及/或国际财团的国际航天合作,这种合作将会使双方受益,并且将促进和平探索和利用太空的发展,以及增强国家安全、国土安全和国外政策目标。潜在的国际合作领域包括,但不局限于:
.空间探索;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空间监测信息;正在发展和运行的对地观测系统。
美国国务卿在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首脑协商后,应该进行适当的外交及公共外交努力,为美国国家航天政策和航天计划建立理解和支持,并鼓励关系友好国家及盟国使用美国航天能力和系统。
9. 航天核动力
当航天核动力系统可以安全地用于或大大增强空间探索及运行能力时,美国应该发展并应用这些系统。航天核动力系统的使用应该符合美国国家及国土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并且要考虑到潜在的风险。在这点上:
.对于具有潜在危险或超出最小放射性限度的核电源用于美国政府和非政府航天器的发射和应用时,需要由总统或其指定者批准,并符合现有的部门间审查过程。
.为此,能源部部长应该进行一项核安全分析,由特设的机构间核安全评审专家组进行评估,专家组将评估与发射和空间运行相关的风险;协助运输部长发放空间运输许可证;提供核安全监视,确保空间运行与实施的安全评估相一致;而且保持能力和基础设施来发展和供给核动力系统,用于美国政府航天系统。
.对于政府航天器,主管的部门或机构的首脑应该申请发射许可证并对航天器的在轨安全运行负责。
.对于应用核电源的非政府航天器的发射和利用,运营商应该负责航天器在轨安全运行,包括核电源的安全。为此
◆美国政府应该指定一个入口,并制定程序用于审核使用核动力系统的非政府航天任务。
◆运输部应该对使用核材料的美国商业发射活动拥有审批权限,包括有效载荷的确定授权,并遵循上述要求。
◆对于不属于能源部管理的应用设施和核材料的发射,应在发射前得到核管理委员会的许可授权。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美国政府将进行有偿的安全分析、评估和核安全监测,而运营商将对美国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支付全部费用。
◆能源部长应该建立并执行一些政策和程序,来保护与航天核活动的控制、污染和解密相关的敏感信息。
10. 无线电频谱和在轨管理以及干扰保护
国家和国土安全、民用、科学和商业用途的航天应用依赖于可靠地获取并应用无线电频谱和轨位分配。为了确保航天的持续发展,美国政府应该:
.努力获得和保护美国已获取的全球无线电频谱和轨位分配,支持美国政府和商业用户的航天应用。
.在批准采购新的航天能力之前,明确确定对无线电频谱和轨位分配的要求。
.与目前的途径相一致,最大限度地确保美国国家安全、国土安全、民用和商业航天能力和服务以及美国政府所关心的国外航天能力和服务不受恶意干扰的影响。
.对于通过商业卫星运行的美国政府拥有和运行的地面站,探索符合美国国内法规的频谱管制特权,这些管制应与目前商业卫星运行已得到的频谱和卫星轨位相一致。
11. 轨道碎片
轨道碎片对持续可靠地应用天基业务和运行,以及空中、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都构成了危害。美国应该最大限度地控制政府和非政府空间运行中空间碎片的产生,为子孙后代保持良好的空间环境。为此
.在航天器、发射服务的采购和运营,以及空间试验和实验的操作中,各部门和机构应该继续遵守《美国政府轨道碎片减缓标准实践》,并与任务要求和成本效率相一致。
.经与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主席协调,商务部长和运输部长应该通过他们各自的批准手续继续缓解轨道碎片问题。
.美国应该在国际论坛上发挥领导作用,鼓励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各种政策和实际措施使轨道碎片减至最少。而且还应该在碎片研究的信息交换以及在改进碎片减缓实践方面进行合作。
12. 有效的出口政策
作为一项指导方针,凡是目前在全球市场中可购买到的或预计可购买到的航天相关产品和技术的出口应该得到鼓励。
对敏感的或先进的技术数据、系统、技术和元器件的出口应该尽量控制并按个案逐个审批。这些出口包括那些性能大大优于目前或近期国外系统可达到的系统工程和系统集成能力和技术,或使能元器件或技术。
13. 航天相关的安全保密级别
与国防相关的航天活动的设计、研制、采购、运行和情报产品,应当在符合E.O.12958、E.O.12951以及经修订的可适用法律法规条件下纳入必要密级,以保护敏感技术、资源、方法和运行。
. 国防部长和国家情报局长应该建立并实施各项政策和手续来为此政策中描述的各自职责相关的活动和信息进行保护、传播、合理设定密级和降低密级。在合理的前提下,他们应该可以调整各自的密级规定。
下列活动是不保密的。
.美国政府进行的航天活动,包括接近实时能力的卫星照相侦察;过顶信号情报收集;以及过顶监测和信号情报收集。
.美国政府照相侦察用于:
◆收集情报;监测是否符合武器控制协议;采集用于测绘、制图和测地的数据,以支持防务和其他的测绘相关的活动;收集科学和环境数据以及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相关的数据;以及可以向授权的联邦机构提供上述的各类信息。
◆为指示、预警以及为军事作战制订计划和行动提供的信息。
◆依据适用的法律对美国及其领土和财产成像,其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国土安全。
薛培元 范嵬娜 译 廖春发 校
摘自《卫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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